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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发布日期:2024-11-08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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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2023年1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决策部署,促进乌兰察布市新时代老龄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十三五”时期取得的成就

“十三五”时期,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龄工作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大力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较好地完成了《“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了全市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

——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应保尽保,着眼保基本,老年人依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得到有效落实。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建成,规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本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实施到位。推进全民参保计划,推动养老保险参保覆盖面持续扩大。全市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现了普惠制发放,60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达到全覆盖。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加强。全市共有养老机构39所,养老床位5789张。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达到476所。

——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65岁及以上老年人获得健康管理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进一步提高。全市已运营的医养结合型机构5所,床位1328张,建成中医(蒙医)特色康复示范中心2个。

——老年人社会参与更加积极。老年体育工作快速发展,各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均建立了老年体协组织。老年人权益保障不断加强,2016年到2020年共办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1441件,免费帮助老年人解答各类法律咨询2350起,并在全市范围内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稳步推进。城市新建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新建、改建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新建居住小区、老旧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新建居住小区适老化服务设施建设率达100%。其中集宁区和丰镇市获得全国无障碍达标城镇称号。

第二节面临形势

我市的老龄事业发展起步晚,底子薄,老龄工作体制机制还不健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公益性老龄服务设施、服务网络建设滞后,老龄服务市场发育不全、供给不足,老年社会服务和管理工作相对薄弱。农村、牧区养老水平相对低于城市。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我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为51.1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数29.95%,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数为35.5万人,占20.81%。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2.32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11.66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0.21个百分点。且高龄、失能老年人数将持续增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应对人口老龄化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十四五”时期是我市老龄事业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和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正确处理好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开拓进取,狠抓落实。“十三五”时期我市老龄事业稳步发展,养老服务供给不断增加,医疗卫生水平持续提升,人民健康状况持续改善;新一代信息化技术对老龄事业发展的支撑能力不断增强;全社会参与老龄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为“十四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有利机遇。

第二章总体思路第一节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促进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节基本原则

——坚持宗旨意识,提升服务能力。以满足全市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做好老年人物质保障、服务保障、健康保障和精神关爱等涉老服务工作,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协调。加强制度设计,完善政策体系,促进各部门政策配套衔接。坚持因地制宜,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作用。坚持政府在制定政策、落实政策、兜底保障、加强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坚持人人参与,确保共建共享。做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宣传工作,深入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主动性,共建共享美好新生活。

——坚持补齐短板,努力提质增效。紧盯薄弱环节,加强政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促进老龄事业均衡发展。增加优质服务供给,强化资金利用效益,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第三节 发展目标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完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转移接续更加顺畅。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适应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初步形成。

——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老年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主体更加多元,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老年人健康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健康水平不断提升。

——养老服务体系更趋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进一步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养老机构床位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质量显著改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以上。

——老年人社会参与更加广泛充分。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全面发展,终身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持续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加大老年人活动场地、设施建设力度。探索建立促进老年劳动力就业的法律保护、职业培训等相关支持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充分利用。

——老年友好型社会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逐步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科技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进一步加强,老龄服务信息化水平持续提高,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明显改善。老龄事业综合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社会环境更加适老宜居。

第三章 主要任务第一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推动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到法定人群全覆盖。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更加便捷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机制。建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对缴费困难群体帮扶政策,积极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适龄参保人员应保尽保,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2.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探索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衔接,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逐步提高城乡居民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合作,探索开发符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长期护理保险。

3.完善社会救助及其他保障制度。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救助标准。做好受灾老年人生活救助。完善面向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重度残疾和精神残疾老年人补贴制度。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助老公益慈善活动,向困难老年人提供资助或公益服务。

第二节 构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1.加强老年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实施老年健康促进行动,将健康教育纳入老年教育的教学内容中,推动健康教育进家庭、进社区、进老年大学(学校)。利用多种方式和各类广播电视老年健康专栏、新媒体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注重老年人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健康、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和心理健康指导服务,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落实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老年人健康档案。积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的作用。“十四五”期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65%以上,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75%以上。完善老年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做好居家、社区和入住机构老年人疫情防控工作。 

专栏1 老年健康促进行动

积极开展针对老年人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宣传,提高老年健康素养,鼓励老年人树立健康老龄观,引导老年人做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持续开展老年健康宣传周等活动,集中宣传老年健康核心知识和相关政策。实施老年人心理健康预防和干预项目,建立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试点,解决老年人心理健康突出问题。优化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老年人健康健身管理。

2.发展老年医疗和康复护理。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积极发展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涉老医疗机构。将老年医学科作为重点发展学科,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普遍设立老年医学科。加强老年人用药指导,建立老年慢性疾病长期处方制度。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创建活动,提高医疗机构老年友善服务水平。实施老年人失能(失智)评估干预工程,降低老年人失能(失智)发生率。开展75岁以上老年人认知功能检测评估,积极进行分类干预和分层管理。大力发展老年康复、护理服务,推广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服务在老年医疗服务中的作用,不断满足老年群体健康养老需求。支持公共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将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护理机构。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老年康复护理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护理指导、健康管理等服务。

3.开展长期照护和安宁疗护服务。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失能老年人上门开展健康评估和健康服务。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站,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面向居家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者开展应急救护和护理技能培训,提高家庭护理人员的护理能力和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残疾老年人开展健康评估。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安宁疗护知识,推动安宁疗护理念得到公众特别是老年群体认可和接受。推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或床位,探索开展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推动形成机构、社区、居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畅通转诊渠道。建立完善安宁疗护多学科诊疗服务模式,按照患者知情和自愿的原则,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对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安宁疗护试点工作要求。

第三节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1.提高机构养老服务质量。加快发展护理型、医养结合型专业养老机构,完善安全、服务、管理、设施等标准,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要通过直接建设、委托运营、购买服务、鼓励社会投资等多种方式发展养老机构。加大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引导机构养老服务向失能、半失能老人倾斜。继续推进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建设,探索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大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建设,为新建或改建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养老机构在审批上提供便利。“十四五”期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以上。保障有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加大对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养老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十四五”期间,全市力争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1600人次、养老院院长200人次。

2.提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加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新建居民居住小区要把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小区规划配套建设,老旧小区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建设。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服务。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推进居家社区服务和机构服务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城镇社区养老示范驿站等社区嵌入式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其规模化、连锁化经营,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服务。逐步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热线,不断丰富服务内容。

3.提升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质量。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健全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网络,为农村牧区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加大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资源整合力度,盘活农村牧区闲置资产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在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上实现提档升级,依托互助幸福院建设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培育农村牧区老年协会,强化农村牧区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增强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能力。完善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和评估空巢及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提供相应援助服务。

4.开展居家老人精神关爱专项工作。借助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的经常性机制,重点对城市空巢老人和农村牧区留守老人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逐步建立定期上门巡访机制。鼓励老年人参加社区邻里互助养老。

第四节 加快医养康养结合发展

1.建立健全医养结合政策体系。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医养结合机构登记流程,优化审批服务。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创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水电、采暖等优惠政策。完善医养结合政策,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把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鼓励医养结合机构加入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或毗邻建设。扩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鼓励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将老年医学、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人才纳入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紧缺人才培养。设立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因地制宜开展医养结合人才培训。

2.积极探索医养康养新模式。加强康复医院、护理院和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积极构建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延伸到社区和家庭等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推动中医蒙医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开展合作,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的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非诊疗性健康服务。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执行与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同等的医保支付政策。

3.提升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医疗机构向下延伸办社区(苏木乡镇)养老机构,探索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社区(苏木乡镇)医养中心,重点为社区(苏木乡镇)失能(失智)老年人、残疾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积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项目。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配合门诊共济改革,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增强社区中医药(蒙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4.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完善老年医疗服务机构适老环境建设、服务模式、诊疗规范、人员配备等标准,提高规范化服务管理水平。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医养结合机构落实设置标准、强化制度建设,提供安全有效的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各地区将医养结合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管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积极探索“互联网+老年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拓展远程医疗服务范围,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做好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工作。

专栏2 医养结合示范项目

组织开展全市医养结合示范旗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各地区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十四五”期间,力争建成2个示范旗县市区、5个示范机构。

第五节 拓展老年人社会参与

1.发展老年志愿服务。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老年人才和专家信息数据库。对老有所为贡献突出的老年人和在老有所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可按规定给与表彰或奖励。继续开展“银龄行动”,组织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农业科技等方面的老年专业人才参加各类志愿服务行动。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鼓励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

2.发展老年人教育事业。将老年教育开展情况纳入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创新老年教育发展机制,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鼓励老年大学提高面向社会办学的开放度。着力改善老年大学办学条件,整合现有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在乡镇、街道建设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老年人学习场所,探索将“养、医、体、文”等场所与老年人学习场所结合,提升老年教育的便利性和实用性。

3.加大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创造老有所为的良好环境,探索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事务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优化就业环境,开发就业的岗位机会,按照单位按需聘请、个人自愿劳动的原则签订劳务合同,依法保障老年人劳动权益。支持老年人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和引导基层老年人社会组织向规范化发展,做好基层老年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登记管理,推动基层老年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实现老年人通过老年人社会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支持老年社会组织参加或承办政府有关人才培养、项目开发、课题研究、咨询服务等活动。积极推进基层老年协会党建工作。

第六节推动老龄产业发展

1.完善老龄产业政策。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支持政策,着力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龙头企业。引导养老服务产业与健康、养生、旅游、文化等产业融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老年人合理消费,培育壮大老年用品消费市场。

2.促进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开发。重视康复辅具、电子呼救等老年特需产品的研究开发,引导和支持相关企业通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推动老年产品的升级换代,不断提升老年用品的科技含量。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特色护理、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金融理财等服务项目。加强老年用品测试和质量监管,发展老年用品租赁市场,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参加老龄产业博览会。加强老年人用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3.大力发展老年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丰富适老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金融服务需求。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金融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养老风险保障水平的各种市场渠道。进一步扩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范围、丰富产品供给。积极发展目标养老基金和养老信托产品。强化金融监管,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金融诈骗、非法集资行为。

第七节发挥老龄科技支撑作用

1.加强老龄理论研究和科技创新。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健全本辖区老年人生活状况跟踪监测系统,开展本地区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工作,为制定老龄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大力发展老年医学,促进医院、研发企业共同开展创新型和集成性研究。加快推进医疗器械、老年辅具领域创新链与产业链的融合,促进老年健康科技产品与老年辅助科技产品的推广应用。

2.提高为老服务智能化水平。优化为老信息服务,提升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和无障碍水平。加强部门间涉老数据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建设综合性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老年健康动态监测机制,完善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例数据库,加强疾病预测预警,为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提供信息支撑。加强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运用,推广“互联网+健康医疗”示范行动,加快远程诊疗体系建设。聚焦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际问题,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服务方式融合发展,细化为老服务内容。实施“智慧助老”专项行动,努力消除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

专栏3 智慧助老行动

加强智慧助老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帮助老年人解决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良好氛围。在全市普遍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培训。研究编制一批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培训教材,鼓励家庭成员、涉老社会组织加强对老年人的培训。遴选培育一批智慧助老志愿服务团队,深入社区为老年人提供运用智能技术培训。

第八节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1.加强老年法治建设。推进我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化进程全面展开,强化执法检查,督促各项老年优待政策的全面落实,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化水平。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完善涉老案件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涉老执法检查力度。将老年人公益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健全劳动权益保护机制。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门槛,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公证事项减免公证费用。重点做好农村牧区贫困、高龄、空巢、失能、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督促家庭成员落实赡养扶助义务,防止欺老虐老弃老问题发生。

2.开展老年法律宣传,认真贯彻执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大力开展涉老法治宣传教育行动,与各级各类媒体合作,开辟涉老法律法规宣传专栏,提高老年法律法规在现有普法栏目中的播出比例。把老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计划,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进课堂、进社区。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全国“敬老月”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各类媒体互动、现场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老年人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3.加强老年优待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健全老年人社会优待制度体系。完善公共服务场所老年人优待标识,自觉公布优待内容。支持公共服务机构和窗口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老年人作为重点群体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逐步推进非本地户籍常住老年人与本地户籍老年人同等享受社会优待。强化执法检查,督促各项老年优待政策全面落实。

第九节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

1.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措施。积极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以多种形式为长期照护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服务。支持劳动部门养老服务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为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应急救护和照护技能培训服务,提高失能(失智)、残疾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能力。落实独生子女照料父母带薪休假制度。推动制定出台有利于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居住、独生子女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城市(地区)居住的支持政策。开展“最美家庭”寻找活动以及“五好家庭”“健康家庭”等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和孝老爱亲的家庭文化,增强老年人幸福感和安全感。

专栏4孝老爱亲文化传承和创新活动

每年在“老年节”当月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敬老月”活动,以走访慰问、权益维护、文化活动、志愿服务、主题宣传等多种方式,广泛组织动员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献爱心,在全社会弘扬孝老爱亲传统文化。持续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人口老龄化国情意识。

2.打造老年宜居环境。以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为引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大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工具、信号灯、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力度,在机场、火车站等公共场所为老年人设置专席以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舒适安全的出行环境。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成小区路面平整、地面防滑处理等。有条件的小区可建设凉亭、休闲座椅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改造,打造更加方便、温馨居家社区环境。推动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设融入适老化标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方便安全的出行和居家基本生活环境。

3.加强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建设。各旗县市区要通过盘活空置房、公园、商场等资源,支持街道社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实现老年人娱乐、健身、文化、学习、消费、交流等方面的融合。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创作推广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培养服务老年人的基层文体骨干,提高老年人文体活动参与率和质量。继续实施博物馆、体育场、图书馆等公共文体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专栏5 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活动

围绕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方便老年人出行、提升为老服务质量、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为老服务科技化水平以及管理保障等方面内容,按照国家、自治区部署,扎实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按照逐级推荐、优中选优的原则,“十四五”期间,每年创建3个左右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到2025年,在全市建成11个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

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问题,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合理配置工作人员。把发展老龄事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格局。

第二节完善投入机制

各地区要根据老龄工作实际情况,对照“十三五”期间老龄事业经费配制比例,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增长情况不断加大老龄事业经费投入。要积极调动社会资本,倡导慈善捐赠,逐步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基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补齐老龄事业发展短板,加大向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医养结合项目等老年人亟需的服务投入力度。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5%以上的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第三节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区要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重视老龄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和使用,加强老龄工作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保证老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积极发挥老龄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成员单位形成合力,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按照职能分工抓好规划任务的落实;各地区要加强老龄工作协调联络,创新工作方法,持续提升工作效率,保障规划落实。

第四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老龄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特别是养老护理员、老龄产业管理人员的培养,加大对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职称评价和技能等级评价制度,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等课程,拓宽养老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大力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

第五节加强考评监测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规划的实施方案,将规划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指标,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乌兰察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按照标准规范对规划完成进度进行考核评估。乌兰察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

附件:乌兰察布市“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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