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织密扎牢社会救助安全网,筑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一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继续落实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上级相关决策部署更好地落实到位。强化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深入推进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及时更新系统业务数据,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2018年旗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社会救助体系实绩考核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绩效评价。二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提高低保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平均标准分别达到月人均600元和年人均4476元,比2017年增长45元和570元,增幅达8.1%和14.6%。2018年农村牧区特困人员生活补贴达到5820元/人·年,其中在机构供养标准为8000元/人·年;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达到9600元/人·年,其中在机构供养标准为14400元/人·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护理标准全市统一为1047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护理标准为403元/人·月,各旗县市区要在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到位。三要全力推进“以户施保、按标施保、差额救助”,各地要以家庭为单位,以认定办法为核心,对已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和新申请家庭进行逐户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以户为单位纳入低保单位,超出当地保障标准的一律取消低保待遇,各地务必要在10月底前全面完成此工作,切实提高我市按户施保水平。四要抓好抓实低保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低保规范化管理提升年回头看活动,强力推动低保对象动态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对牧区的困难群众,在设置综合认定指标时,要考虑增加的生活成本因素。继续按照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和档案内容要求,对低保对象进行梳理,完善其档案内容。五要继续做好农村牧区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的双向衔接,将符合农村牧区低保条件的扶贫对象以户为单位纳入农村牧区低保范围,对仍存在“三保障”问题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将所有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生活仍难以为继的困难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全面提高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精准化管理服务的水平,严格按照“一人一档”的模式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一步梳理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的集中供养意愿,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没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要及时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按时发放照料护理服务补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推动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区建设,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年末各地集中供养率达到30%。七要切实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深入推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减少中间环节,全部录入系统管理,达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障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的可持续性。规范医疗救助对象认定,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纳入救助范围,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分类分档实施。八要深入推进“救急难”工作,切实发挥特别救助金制度作用,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人民群众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以覆盖全市为目标,各旗县市区要依托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九要继续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体系建设。各旗县市区要坚持依法授权核对,要做好授权书上传工作,提升社会救助对象精准对。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