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度提高各类民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
1.城镇低保对象保障标准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555元。
2.农村牧区低保对象保障标准提高306元,达到每人每年3906元。
3.特困人员。农村牧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全市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标准的1.3倍确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78元;农村牧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照2016年的供养标准执行;特困人员中半护理、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补贴按照上年度全区最低平均工资标准的25%和65%确定,分别为每人每月373元和969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暂不纳入特困人员,纳入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管理。
4.困境儿童。孤儿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100元,
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和12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标准按照孤儿分散供养标准执行;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的救助标准按照孤儿分散供养标准的50%执行,每人每月600元。
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2016年标准执行。
6. 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按2016年10月份修订的标准执行。
7. “三民”补助标准,在2017年当地城镇低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20元执行。
8. “精简退职职工”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补助范围予以保障。
9.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贴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地方财政补贴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120元。
各地要高度重视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按标准足额预算配套资金,并通过“一卡通”形式,按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去年各地按时发放率普遍偏低,今年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要求,城市低保保障资金在当月的10日前发放到位;农村低保、特困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精简退职职工”保障资金在当季度首月10日前发放到位;优抚对象抚恤补贴、高龄津贴、“三民”补助自治区没有硬性要求,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每半年或每季度发放一次,不得跨年发放。
(二)着力提升精准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水平
民政部门保障对象种类多,数量大,特别是近年来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更需要对各类民政保障对象进行精准识别,动态管理。今年我们要积极创新思路,探索解决办法。一是健全完善保障对象信息核对常态化工作机制。在夯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环节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核对信息平台,形成横向与涉及个人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数据共享,纵向与各级核对机构业务联动的工作机制,实现信息核对常态化,确保各类民政服务对象认定精准、保障精准。特别是要结合自治区民政厅提出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年”活动,抓好“按户施保”和“精准认定”两件事。二是要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在编制零增长政策下,各地要通过对现有的工作人员进行合理分工,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对中央关心重视、社会关切、服务对象急需、属于民政部门主要职责的工作,要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效率高、效果好。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通过增加公益性岗位,设置社会工作站,引进社工、志愿者等形式,利用社会资源充实工作力量,参与对民政服务对象调查摸底、评估认定等工作。三是要提升基层办事能力。通过不断加强学习、培训,提升广大干部职工掌握政策、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完善相关民政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细化便民服务措施,简化办理环节,提高基层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深入推进兜底扶贫工作
针对各地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兜底扶贫对象底数不清和信息采集不全不准、因果关系缺乏逻辑等问题,民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进一步核准兜底扶贫对象底数,凡属于兜底扶贫对象的一个不落,不属于兜底扶贫对象的一个不列,每个旗县、乡镇、嘎查村兜底扶贫对象有多少,有多少人可纳入农村低保,有多少人可纳入现金直补,每个兜底扶贫对象的家庭状况、具体情况、兜底措施是什么,都要精准掌握。凡是被精准识别为兜底扶贫对象的,符合低保条件全部纳入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现金直补范围。特别是2017年要脱贫的旗县,必须按照这一原则全部保障,不得遗漏。继续按每人60元标准资助贫困人口参合,并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凡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户,必须按照大病医疗救助比例予以救助,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扯皮。继续实施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对可报自付部分达到或超出3万元以上的贫困人口,给予6千到6万元的医疗救助。同时,根据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即将出台的有关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和医疗保障政策,抓好民政职责范围内的落实工作。兜底扶贫对于民政部门来讲,最重要的还是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的问题。
(四)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我市近期出台了《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方案》,各地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和责任主体,严把入口关,并由原来单一的集中、分散供养补贴转变为基本生活补贴和照料护理补贴。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各地要切实抓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工作。特困人员对象认定时,其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不计入收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深入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落实
深入贯彻落实《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及市民政局、市残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审核发放流程,做到精准、安全、透明,坚决杜绝不经核实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擅自升降发放标准、政策衔接不到位重复发放等情况,补贴资金全部通过财政“一卡通”精准发放,打破“先放开后整顿”的怪圈。加强动态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公示制度和定时年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人数真实、标准真实、资金到位真实。
(六)继续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2014年我市就出台了《乌兰察布市留守儿童救助管理办法》,比国家和自治区提前两年实施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并明确提出待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后,本办法自行废止。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们正在制定《实施方案》,对困境儿童进行重新分类,进一步明确各类困境儿童的救助标准、审批程序、退出机制和资金来源,将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城乡困境儿童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结合起来协同推进。过渡期间,新申请困境儿童生活救助的,按现在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需要集中供养的,按程序送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2016年12月31日以前通过审批的,继续按照原办法发放。待新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继续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力度,完成市儿童福利院康复中心和商都县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
(七)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在社会化养老方面,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出台的一系列养老政策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民政部等13个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两个文件在我市落地生根。一是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降低社会力量进入养老市场的门槛,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二是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补齐社区养老、医养结合短板,发展候鸟式养老服务,在我市培育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
在农村牧区,继续巩固夯实以幸福院互助养老为主体,养老服务点居家养老为依托,敬老院集中供养为补充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重点是加强互助幸福院的管理,各旗县市区要对互助幸福院的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突出乡镇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民政业务指导职责,解决部分互助幸福院的管理不善、环境卫生差、安全隐患多的问题,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农村牧区养老所取得的成果。
在城镇,重点推进社区居家养老工作,集宁区没有开展社区居家养老试点工作的办事处要全部开展,并在2017年6月底前全部运行。具体操作办法按照《乌兰察布市社区居家养老试点工作操作方案》在集宁区民政局指导下进行。有条件的办事处要探索建立“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开展智慧养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推进社区居家养老工作再上新水平。今年7—8月份拟在集宁区召开社区居家养老工作现场推进会,下半年,各旗县市的社区居家养老工作要全部启动。
继续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市本级示范老年养护院和商都县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进一步拓展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覆盖范围,实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扎实开展“敬老孝星”和“敬老文明号”评选表彰、送戏下乡、“乌大张”老年书画展、“老年节”走访慰问等活动,积极营造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
(八)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牢固树立“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思想。充分发挥各级减灾委统筹协调作用,全力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建立政府与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联动机制。提升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能力,进一步扩增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选择2到3个旗县的偏远地区设置救灾物资储备点,做好各项抗大灾救大灾准备。提升救灾资金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所有受灾群众得到稳妥救助。做好第九个“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教育活动,开展防灾减灾宣传进基层、进校园活动,打造全国综合防灾减灾社区。
(九)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扎实做好全市退役士兵数据采集工作和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逐步提高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推动“普惠”加“优待”保障制度落实,加大对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完成集宁区烈士陵园、卓资县大青山烈士陵园、兴和县万年青革命烈士陵园、凉城县永兴田家镇惨案纪念馆、察右中旗大青山革命根据地大滩红色传统教育纪念馆等建设和维护工作。加快推进军供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拓展保障职能范围,提高应急保障能力。落实好军休干部“两个待遇”。搞好与部队需求对接,开展建军9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组织好烈士公祭日活动。
(十)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和我市的相关配套文件部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协商试点工作。举办全市“最美嘎查村(社区)干部”评选活动,提升基层服务水平。继续加强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所有未达标的城镇社区要在年内全部达标。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按照嘎查村总数20%的比例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总数达到270个,进一步完善智慧社区服务功能,推动智慧社区设备设施的智能化升级改造,广泛吸纳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企业的信息资源,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等社区服务信息资源集成,发展线上线下结合的社区服务新模式,构建设施智能、服务便捷、管理精细、环境宜居的智慧社区。创新社区治理和服务机制,深入开展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的“三社联动”试点工作。继续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年内培养中级社会工作师15—20名,初级助理社会工作师100名,培训基层一线社会工作人员800名。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稳妥开展市本级和旗县行业协会商会第二批脱钩试点。抓好社会组织法人信息资源库和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换证、备案工作。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制定社会组织等级评定标准,开展等级评定工作,为承接购买服务奠定基础。
(十一)扎实做好区划地名管理和社会事务公共服务工作
加快推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对各旗县市区地名普查成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尽快完成成果转化。开展界线隐患排查和边界纠纷处置工作,市局牵头完成与呼和浩特市盟市界界线联检工作,旗县完成7条旗县界线联检工作。深入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完善生态奖补政策、加大奖补力度。加快更新改造污染严重的火化设备,完成卓资县殡仪馆建设项目,启动兴和县、凉城县、化德县、察右中旗殡仪馆建设项目,完善丰镇市和察右前旗殡仪服务设施建设,察右后旗、商都县、四子王旗完成土地审批、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进一步推进救助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规范工作程序,持续开展好“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专项行动。积极与北京、天津、河北等地开展慈善项目对接,承接好对口慈善扶持项目,推动我市慈善工作深入发展。继续加大福利彩票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完成卓资县、四子王旗“中福在线”销售大厅建设任务。
(十二)深入推进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安全生产系列会议精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责追责”的原则,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敬老院、幸福院、光荣院、福利院、养老院等民政集中管理服务场所为重点,以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服务对象人身安全为着力点,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排查与检查,堵塞安全监管漏洞,确保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安全有序运行,切实保障民政服务对象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