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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
来源: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4-04 16:04 作者: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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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基本信息
面向对象: 个人
主题分类: 婚姻生育
事项名称: 离婚登记
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和材料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 1、当事人户口一方或双方在当地
2、双方完全自愿离婚,并亲自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智力障碍和精神疾病等);
4、当事人持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5、当事人持有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可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开具《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无法找到原登记机关或登记档案遗失的,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双方当事人是夫妻关系的证明)。
申请材料: 1、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将户口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的复印件
2、双方当事人结婚证原件
3、双方各自提交二张二寸或一寸同版近期免冠单人照片(禁止使用合成、拼接、翻拍照片)
4、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不能签字、按手印)
5、现役军人需提交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地点和时间、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间: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74-8815632、8243260
办理流程: 1、当事人准备材料
2、当事人亲自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申请
4、登记机关审核当事人提供材料,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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