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批事项名称:涉港澳台地区收养登记
2. 权力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3. 办理机构:乌兰察布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4. 受理地点/受理时间: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中心(周一到周五)
5. 咨询电话:0474-8321026
6. 监督投诉电话:0474-8300585 0474-8320822
7. 法定期限:30日
8. 承诺期限:30日
9.申报材料:香港、澳门:1.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同胞回乡证;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4.收养人和被送养人提供1寸近期半身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送养人2寸半身合影照片2张(被送养人在中央)。
台湾: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 或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4. 收养人和被送养人提供1寸近期半身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送养人2寸半身合影照片2张(被送养人在中央)。
10.收费情况:不收费